民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文物局《关于特殊坟墓处理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93号)规定:对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墓地,原则上迁入当地的公墓(包括华侨公墓)。对一些重要的知名爱国人士、台湾重要上层人士的坟墓以及重点侨务工作对象的祖墓,原则上予以保留,具体对象宜从严把握,必须由省侨办和主管港澳事务的部门(对华侨及港澳同胞)、省台办和统战部门(对台胞)提出名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台同胞的范围由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的配偶、父母、祖父母等直系亲属可参照对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的政策处理。
国家对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祖墓是否予以保护?
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祖墓应予以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挖掘、拆毁,非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迁移。
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要修复祖墓,应向哪个部门申请?
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要求修复祖墓,应向当地侨务或民政部门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