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镇人口1800余万,为其服务的经营性公墓只有33家,农村人口800余万,却有100余家公益性公墓为其提供服务。从整体数量上说,墓地数量不是少了,而是配置不科学、不合理。村镇级每年应就各自管辖的公益墓安葬情况进行统计及上报,并依据本地人口年龄结构、历年死亡率、回村安葬情况等对未来三至五年安葬情况进行预估,上交直属民政部门进行统一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就每年可在本区销售外的公益墓穴个数进行指标审批,获得指标的公益墓则可适当进行不限本区的销售。

1、“公益性公墓”最早的权威界定来源于民政部在1992年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公墓分成两大类,一类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并实行有偿服务的“经营性公墓”,另一类则是专们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出台一方面是为了解决当时城乡二元体制下农村居民的殡葬需求,以民生保障的形式缓解其经济负担,另一重要目的则是以集中安葬的方式来规范乡村墓地、解决乱埋乱葬的问题,从而对耕地起到保护作用。

2、公益性公墓的特点公益性公墓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土地属于村集体用地,归属村民所有;二是具有非经营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即收费仅限于“墓穴成本费”和低廉的“管理费”两项费用,不得包括土地使用费、墓地建设等费用;三是销售具有地域排他性,即限制仅可为本村或部分周边村镇居民提供墓穴安葬。

3、供需现状:结构失衡,公益性公墓资源闲置,经营性公墓一穴难求近二十年来,随着城镇化的进展,农村常住人口逐渐减少,再加上部分村民由于主、客观因素,不愿意集中安葬,而选择自留地作为安葬场所,从而使农村安葬需求远低于公益性墓地供给,由此造成资源闲置。另一方面,经营性公墓由于受到严格控制,加上近年来老龄化程度提升,城镇居民的安葬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屡屡出现“一穴难求”、“价格高过房价”、“周边异地购墓”等情况。

最后,公益性公墓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资本的投入,通过结构化设计为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人提供不同的收益,让多元化社会资本参与公益墓建设、经营和管理,建立健全公益性公墓资金来源和投入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