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移祖坟在我国传统观念里是大事,民间素有“穷不改门,富不迁坟”的说法,然而,随着各地基础设施建设的如火如荼,征地、迁坟不可避免,因迁坟引发的行政管理、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行政答复、行政合同等行政纠纷也随之而来。
有谁实施迁坟
在征地迁坟前,一般而言征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要发布迁坟公告。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一般由墓主亲属将坟墓迁葬到指定地点,并按规定标准补助;逾期未迁者,由用地单位代为处理。
而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所要迁移的坟墓,一般情况下,迁葬地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有关规划部门负责确定,其报批和组织实施等相关费用由相关征(用)地单位负责。涉及烈士、宗教和少数民族坟墓迁移一般应会同民政、民族宗教部门处理。
那么坟墓的拆迁,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在现实中,坟墓被认为是土地上附着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被征收土地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可知,补偿标准一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又会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和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规范性文件对坟墓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规定,为此各地的补偿标准不统一。
但是,迁坟有补偿,这是硬性标准
山东济南、济宁、德州迁坟补偿标准2008年9月26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显示济南、济宁、德州三市迁坟(棺木、拾骨、骨灰盒)650元/座,少数民族按其殡葬习惯和特点补偿标准为650-2000元/座。
指挥部发布的迁坟公告不满,可以提起诉讼
市政府发出征地公告,告知征地范围、征地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征地补偿登记时间及其他事项,并在镇政府设立指挥部且明确该指挥部职责是代表市政府实施征地行为的,指挥部发布迁坟公告的行为应视为市政府的行政行为,相对人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以市政府而非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
行政机关无强制迁坟职权且无法证明相对人同意的迁坟行为为强拆,属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统一组织实施迁坟工作,相对人主张其祖坟被强制拆除,行政机关不能证明该祖坟系相对人自行迁移,且无法提供其他合法迁移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当认定其强制拆除了相对人祖坟,行政机关未提供其具有强制迁坟法定职权的证据的,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行政机关强迁祖坟应当履行事先催告义务,否则应认定为程序违法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事项。
行政机关因未就补偿金额达成一致,未与相对人签订迁坟协议,在未履行事先催告义务的情况下,作出强制迁坟决定,将相对人祖坟强拆,应当认定强拆行为程序违法。将尸骨另葬他处的,有义务明确告知尸骨安葬地点。
村每家每户的迁坟数量和补偿费用系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属于应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予以公开。
散坟迁移补偿属于征地补偿的一部分,该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予以公开。村各户的坟的数量在村范围内被村民普遍知晓,非个人秘密,不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村每家每户的迁坟数量和补偿费用系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愿一切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都依法进行,都给予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公平合理的补偿,唯此,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才是一个双赢的结果。